您現在的位置:好宅網 > 房產討論 > 不動產買賣糾紛 > 繼承登記 繼承人 故意不配合 無法辦理繼承登記 怎麼辦? 代書 陳美玲

繼承登記 繼承人 故意不配合 無法辦理繼承登記 怎麼辦? 代書 陳美玲

  • 專業公正有效率資深代書 (陳美玲 )
  •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
  • 文章日期:99-08-14 15:39 
  • 文章人氣:35052
  • 個人積分:164 │ 專家評價:0
  • 繼承登記

    繼承人 故意不配合 無法辦理繼承登記 怎麼辦?         代書 陳美玲

    一般來說繼承人故意不配合,造成無法辦理繼承登記的情況多為繼承人之間本來就感情不睦,兄弟姐妹之間誰都不肯退讓一步,一幕幕上演爭家產風波的口水戰,不然就是要被繼承的財產價值很低,大家只想分錢可是都不願拿錢出來辦理,或者有繼承人移居國外、逃亡..等情況已經無法聯絡,才會造成被繼承的不動產無人理會,祖產就只好淪入標售的命運。

    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想讓祖產遭到標售的命運,可以依法規定,由繼承人中之1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等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,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、登記規費、罰鍰、加徵之滯納金、利息後,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規定,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,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「公同共有」,可避免課徵罰鍰及被政府列冊管理而公開標售。靜待有朝一日全體繼承人想通了、達成協議後、再另辦申辦遺產分割登記。

    如果繼承人之中皆無人願意辦理登記,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會公告通知,繼承人仍未於3個月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,即予列冊管理,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,但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。再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就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,國有財產局會將標售所得存入專戶,繼承人可依法在10年內提領該價款,10年後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,該價款就歸屬國庫。

     

    查詢祖產有無遭到標售的命運,請向各該不動產所屬地政事務所洽詢.

    網路查詢步驟以瑞芳地政事務所為例,如下:

    1進入瑞芳地政事務所/2再按 線上查詢/3查到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查詢/4看到 各年度未辦繼承土地及建物列管清冊

    臺北縣各地政事務所網址:
    瑞芳所(瑞芳、貢寮、平溪、雙溪)

    板橋所(板橋、土城)
    中和所(中和、永和)
    三重所(三重、蘆洲)
    新莊所(新莊、泰山、五股、林口)
    新店所(新店、深坑、石碇、坪林、烏來)
    樹林所(樹林、鶯歌、三峽)
    汐止所(汐止、金山、萬里)
    淡水所(淡水、石門、三芝、八里)

    作者陳美玲代書(引用者請註明此出處)

    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mei.linlin

  • 將本文收入書籤: MyShare funp HemiDemi udn You Push Google Bookmarks Yahoo! My Web Technorati baidu Del.icio.us 其他更多書籤 facebook plurk
  • 陳美玲
  • ◎此篇文章共有 1 個人給了掌聲,0 個人給了噓聲
  • 220.137.137.142
  •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
  • 文章日期:100-05-01 08:43 
  • 文章人氣:6
  • 民事起訴狀 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 為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事: 訴之聲明 一、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座落○○縣○○鎮○○段建地○○公頃按原告○○ ○、○○○應繼分各○○○,被告○○○、○○○共有應繼分○○○ 辦理繼承登記。 二、請求法院依上開登記應繼分分割。 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民法第758條、第759條、第823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:「不動產   物權,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、喪失、及變更者,非經登記,不生效 力。」 「因繼承、強制執行、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,於登記前已取   得不動產物權者,非經登記,不得處分其物權。」 「各共有人,得隨   時請求分割共有物。」及第824條如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之   規定。 二、(請依具體事實及理由敘述之)。爰依首開規定請求之。      謹 狀 ○○○○○○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、土地登記簿謄本○件。 二、戶籍謄本○件。 中華民國   年   月   日 具狀人         簽名蓋章 撰狀人         簽名蓋章

  • 將本文收入書籤: MyShare funp HemiDemi udn You Push Google Bookmarks Yahoo! My Web Technorati baidu Del.icio.us 其他更多書籤 facebook plurk
  • ◎此篇文章共有 0 個人給了掌聲,0 個人給了噓聲
好宅網